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3﹞28号)要求,现就我区2023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可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及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在我区认定的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户籍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中国公民。
(二)持有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中国公民。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
(四)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岚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www.chsi.com.en) 查询或通过“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学位。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认定机构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 “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认定报名,逾期不能补报。
1.网报时间
2023年5月22日 8: 00至2023年6月15日17: 30(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7:00-24:0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账号注册及报名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常见问题”栏目相关问题说明和“使用帮助”中申请人使用手册。如问题无法自行解决,可查看网站咨询服务栏目,发邮件或电话咨询。
2.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申报操作提示信息,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和提示,真实、准确地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申请人所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其取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所示的一致,如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简历时间不可间断,必须填写到现阶段。
(3)个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重新登录网报系统,查看个人当前申报状态、留言信息、认定过程及结果,认定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二)体格检查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闽教师﹝2018﹞20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文件规定进行体检。
1.时间:2023年5月22日 8: 00至2023年6月15日自行前往体检(含复检)。
2.地点:平潭协和医院健康体检中心,咨询电话:0591- 23166561。
3.流程:申请人须带身份证和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自行到体检医院领取《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按体检表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并粘贴照片(未贴照片者均不开检), 到窗口登记并告知工作人员体检类型、缴费并领取指引单,检查结束后将体检报告交到体检中心指定地点,所有申请人的体检报告无需个人领取,由认定机构统一领取(含不合格者),体检不合格者,由体检医院直接告知,不再另行通知。
4.温馨提示
(1)申请人在体检前须空腹,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须经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因个人原因未完成体检项目或体检不合格的,将无法出具体检合格结论,不能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4)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5)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请在孕期或哺乳期结束后,再根据下批次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事项参加认定。
(6)有重大疾病史者(指曾住院治疗或重大手术或需长期服药),请携带相关病历及检查等证明材料并将重大疾病史、外伤手术史告知医生,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因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7)参加体检的申请人员应尊重体检医院的工作安排,遵守医院规章制度,配合医护人员工作,不得漏检。
(三)现场确认
1.对象、时间及地点
网上申报成功的人员在现场确认资格审核时,须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现场确认起止时间: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19日(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 8:30-12:00, 下午14:30-17:30)。地点:区管委会七号楼行政服务中心三层86号窗口。
2. 颁发证书
凡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现场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需由申请人自行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四、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籍申请人需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本区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本区集体户口的,需提供集体户口簿包括户口簿主页和申请人个人单页的复印件,并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持有本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申请人应提供《居住证》原件;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3.驻岚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应提供军官(士兵)证或警官(士兵)证原件。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
4.学历证书,其中在网上报名时无法通过系统比对核验的,须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以免影响认定。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申请人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或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证者,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甲等或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证者,普通话水平应达一级乙等或以上水平。
6.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其中考试合格证明未核验通过则需由申请人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 (ntce.neea.edu.en) 上自行打印进一步确认,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未核验通过则需由申请人与所在高等学校进一步确认。
7.个人承诺书(网上签署)。
8.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照片1张(要求与本次认定报名上传的照片一致)。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应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其中,在网上报名时能够通过系统比对核验的,材料4、5、6无需提供纸质版。
五、其他事项
(一)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教师资格认定应由本人依法提出申请。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四)需代领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另外提供申请人委托书、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五)若申请人员人数较多,现场确认及领取证书环节将启动预约功能,敬请关注后续的通知。
(六)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咨询电话:1.0591-24272698。
2.12345转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业局窗口。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