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行业办学校、民办学校、有关教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3〕55号)和《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榕教办人〔2023〕19号)文件精神,现将仓山区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一)全区各级各类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二)全区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
(三)全区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聘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以上对象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已满5年;首次任教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此前的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定期注册合格条件。
注:2023年12月31日(含)前拟退休或已退休人员和首次注册未满五年人员不参加本次注册。
上述各类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二、注册时间
1.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9月25日-10月15日;
2.确认点现场确认时间:10月9日-10月23日;
3.初审时间:10月17日-11月8日;
4.初审结果公示时间:11月9日-11月17日;
5.市局复核时间:11月18日-11月27日;
6.省厅终审时间:11月28日-12月18日;
7.发放注册贴时间:12月19日-12月31日。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因特殊情况中国教师资格网需要维护关网时间外,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在以上时间段面向定期注册申请人和定期注册机构开放。以上时间设置如因系统规划需要临时调整产生变化的,各环节具体落实另行通知。
三、注册程序
列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对象的人员,均须按时申请定期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应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18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申请人须在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报名。仓山区区属公办学校、仓山区地域内的省、市属学校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集体现场确认后报仓山区教育局进行初审;仓山区属民办学校选择确认点“福州市仓山区教育局学前教育(民办管理)科”,经集体办理后报仓山区教育局进行初审。
(一)网上申报(9月25日-10月15日)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网上办事”栏目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 进行账号注册,账号信息直接关系到后续教师资格业务办理,请务必仔细填写。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的“申请人账号注册登录使用手册”,申请人须在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报名。具体操作请仔细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申请人网上申报成功后,需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定期注册报名信息,点击下载保存定期注册申请表,将PDF文件下载到本地按要求打印,并在现场确认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给现场确认点。
(二)提交材料和现场确认(10月9日-10月23日)
1.提交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按序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证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其中,初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项的材料及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本规则实施前已在岗任教的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1)(2)(3)(4)项的材料及上一学年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情况改正的证明。
2.现场确认
申请人经网上申报成功后,按照上述顺序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注册材料。学校负责确认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登录确认用户管理账户对申请人填报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给出确认意见并完善其他确认信息,并将《福州市仓山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现场确认情况一览表》(附件)电子版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表格报仓山区教育局初审。
(三)初审(10月17日-11月8日)和结果公示(11月9日-11月17日)
仓山区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辖区内所有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注册结论建议(即注册合格、暂缓注册和注册不合格),初审注册结论须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初审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仓山区教育局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据调查情况给出初审注册结论。公示结束后由仓山区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注册结论报福州市教育局复核。
(四)复核(11月18日-11月27日)
福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师定期注册材料的复核。
(五)终审(11月28日-12月18日)
福建省教育厅负责教师定期注册结论的终审。
(六)注册结论
仓山区教育局负责在本级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相关信息,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相应填写注册结论后,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仓山区教育局归档保存。
四、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需在岗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所要求的职业道德考核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注册有效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注册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培训学时(或规定的等量学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用人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
3.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4.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5.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五)对“低段高聘”、“高段低聘”、“科证不一”、“一人多证”、“无资格证”等情况的人员,按如下办法注册。
1.对“低段高聘”的,即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其他岗位任教的),首次注册时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期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首次注册后再进行定期注册时,仍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不合格;
2.对“高段低聘”的,即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给予注册;
3.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专业)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的,可给予注册,但应注明实际任教学科(专业);
4.对“一人多证”的,即持多本证书的,申请人可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结合本人意愿,选择一本与现任教岗位相一致(相近)的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注册结果运用
(一)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其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注册且经责令仍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文件依据。我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要求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64号)执行。
(二)严肃纪律。在实际注册操作过程中,对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个人、对未如期如实为定期注册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学校、对不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给予定期注册的或对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的学校,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确保注册工作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三)经费保障。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将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总结经验。在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中,要注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妥善研究解决对策。要认真总结经验,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提供有益借鉴。各校应于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终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次定期注册工作总结报仓山区教育局人事科。
(五)工作咨询。定期注册工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导航栏中的“咨询服务”—“常见问题”对照处理,或拨打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电话010-56761296。请各有关单位指派专职人事干部申请加入仓山区教师资格工作QQ群(QQ群号:455478512)并自觉遵守管理纪律要求,按时且准确的向单位传达群内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知,切实履行职责,在组织实施工作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仓山区教育局人事科联系,联系电话:87322297。
附件:福州市仓山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现场确认情况一览表
仓山区教育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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