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教育局关于开展2023年下半年全县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推进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县2023年下半年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福建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在我县认定的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户籍或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福建省松溪县;
(二)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并在松溪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南平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三)驻松溪县辖区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他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他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在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学位。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三、认定程序
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体格检查→审核认定。具体如下:
(一)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应在10月23日8:00至11月3日17:00前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 “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 进行账号注册和认定报名,填写报名信息,选择申请资格种类(初中、小学或幼儿园教师资格)、申报学科,认定省份选择“福建省”,认定机构选择“松溪县教育局”。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南平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安排请关注南平市教育局网站公告。
(二)现场确认(受理)。申请人网上申报成功后,须于11月6日至11月10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持要求的相关材料到工农西路325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教育局窗口现场确认网报信息,未按期确认的报名无效。经现场确认后,原件(不含证明和鉴定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体检。详见下文第五点。
(四)审核认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统一组织体检后,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员现场确认需提交的材料(按序备好):
1.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照片应与网报上传照片同版,并在背面注明申请人姓名。照片不符要求的不予受理)。具体规格要求为: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上应能看到人的额头及两耳轮廓;照片中显示申请人头部和肩的上部,彩色标准证件照,白色背景)。
示范图如下:
2.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
3.户籍在松溪并以此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4.学历证书原件。其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5.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6.申请教师资格全面推行师德承诺制度,申请人如实填写《个人承诺书》并按程序要求上传,现场确认时可不提交。港澳台居民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8.《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第3页由个人填写,A4纸正反面打印,贴好照片)。
9.委托他人办理的,现场确认时需提交“教师资格认定委托书”(附件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委托办理事宜)、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其他事项:
1.申请人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2.申请人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由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体检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闽教师〔2018〕20号)的文件规定进行体检。正处于孕期的申请人员,因部分项目不宜进行,建议待分娩后再申请认定。
(一)时间:2023年11月14日
(二)地点:松溪县医院体检中心
(三)申请人自行打印体检表(附件1。第3页由个人填写,A4纸正反面打印,贴好照片),并随带身份证。
(四)注意事项:有重大疾病病史者,请携带相关病历及检查等证明材料;视力不能达到4.9以上者请自备眼镜,用于检测矫正视力。申请人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完成体检项目检查的,不能参与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参加体检的申请人要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听从医生的指导,配合护士及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六)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七)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八)当期的体检报告仅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九)体检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十)体检结果报告由县教育局统一领取,体检合格的按规定予以办理资格证书。
(十一)体检结果异常的由教育局在体检结束后一周内通知申请人,体检结果合格的不再另行通知。
本公告解释权归松溪县教育局,咨询电话:0599-2331208。
附件:
松溪县教育局
2023年10月16日